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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019号

马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19号申请人马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2011)定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恒均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主动交纳了案件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马某已领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放弃部分本院再不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文学

审判员  刘定平

审判员  万 林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高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