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19号申请人马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2011)定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恒均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主动交纳了案件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马某已领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放弃部分本院再不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文学
审判员 刘定平
审判员 万 林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高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