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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75号

蒋亚乐与黄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某,黄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75号

原告:蒋某,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

被告:黄某1,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为与被告黄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全部借款,原告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1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石一敏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铃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