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75号
原告:蒋某,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
被告:黄某1,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为与被告黄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全部借款,原告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1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石一敏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铃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