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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执民字第1365号

贺军波与同黎、宁波市镇海通海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军波,同黎,宁波市镇海通海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民字第1365号申请执行人贺军波,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同黎,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住宁波市。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通海燃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大运路1号(液体化工市场内),组织机构代码:330211000046475。法定代表人同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军波与被执行人同黎、宁波市镇海通海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同黎、宁波市镇海通海燃料贸易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军波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13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虞文君

审 判 员 周 敏

审 判 员 曹得胜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代

书记员 任瑞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