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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商终字第415号

章少雄与上虞市有家网吧、阮建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0-09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上虞市有家网吧;章少雄;阮建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有家网吧。

负责人:阮雷鑫。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少雄。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阮建君。

上诉人上虞市有家网吧与被上诉人章少雄、阮建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11)绍虞商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2年7月5日,上诉人上虞市有家网吧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虞市有家网吧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虞市有家网吧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上虞市有家网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叶青

代理

审判员  王刚斌

代理

审判员  张 靓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金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