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有家网吧。
负责人:阮雷鑫。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少雄。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阮建君。
上诉人上虞市有家网吧与被上诉人章少雄、阮建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11)绍虞商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2年7月5日,上诉人上虞市有家网吧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虞市有家网吧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虞市有家网吧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上虞市有家网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叶青
代理
审判员 王刚斌
代理
审判员 张 靓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金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