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244号原告周某,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人。被告林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以起诉后与被告自行协商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陶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