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恭民初字第31号
原告:窦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20日,大专文化程度。
被告:米某某,男,回族,现年50岁,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某诉被告米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窦某某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秀芳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马贵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