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185号申请人吴某某,男,生于1987年8月27日。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86年12月27日。本院在执行吴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向本院缴纳全部案件执行款30000元,黄金戒指一个,黄金耳钉一对,黄金项链一条,并已发还申请人吴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48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琼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刘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