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1285号原告郭振华,男,194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根发,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宝特,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有伟,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春枝,女,1953年5月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之妻)被告吕春枝,简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振华诉被告陈有伟、吕春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振华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振华承担。
审判员 王新权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