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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1285号

郭振华与陈有伟、吕春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振华,陈有伟,吕春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1285号原告郭振华,男,194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根发,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宝特,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有伟,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春枝,女,1953年5月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之妻)被告吕春枝,简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振华诉被告陈有伟、吕春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振华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振华承担。

审判员  王新权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