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632号
原告:张敏,女,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张岩,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张彦彦,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张玉祥,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张燕,女,汉族,住齐河县。
原告张敏与被告张岩、张彦彦、张玉祥、张燕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张敏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岩的房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岩拥有的位于齐河县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焦方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