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5号原告谭寿鹏,农民。被告李学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寿鹏与被告李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寿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朝
审 判 员 李元坤
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广姣 来自
谭寿鹏与李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5号原告谭寿鹏,农民。被告李学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寿鹏与被告李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寿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朝
审 判 员 李元坤
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广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