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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民初字第5号

谭寿鹏与李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寿鹏,李学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5号原告谭寿鹏,农民。被告李学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寿鹏与被告李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寿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朝

审 判 员  李元坤

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广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