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682号原告马淑琴,女,194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古冶区林西东南楼51楼1号。被告安广春,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满族,开滦唐家庄矿劳动服务公司伤残职工,现住古冶区林西南工房14楼1单元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淑琴与被告安广春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淑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马淑琴负担。
审 判 长 何俐桦
审 判 员 王 婧
代理
审判员 温永山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