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浙甬执民字第39号
申请执行人:AlexanderSutjiadi(中文名谢伟源或谢伟元),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国籍: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护照号码:T204049,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775号天润商座C座1206室。委��代理人:甄小峰,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顾刚,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溪,系宁波宝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84弄25号810室。
法定代表人:胡望来,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宁波宝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西河街95号。
法定代表人:顾刚,该公司执行董事。AlexanderSutjiadi与顾刚、宁波宝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1)浙甬商外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顾刚、宁波宝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AlexanderSutjiadi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经查,顾刚现下落不明,宁波宝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处于歇业状态,其银行账户内无余额、近期无交易记录。上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AlexanderSutjiadi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无必要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浙甬执民字第3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 强
审判员 徐 京 波
审判员 宁 航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段修礼(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