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雁民执字第00978-1号

毛某与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毛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民执字第00978-1号申请执行人毛某,女。被执行人赵某,男。申请执行人毛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毛某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赵某支付婚生女赵秋涵2012年4月和5月的抚养费1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毛某于2012年6月27日以其未实际抚养孩子,也未产生抚养费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毛某申请撤回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毛某申请撤回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以允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雁民执字第0097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贾宇润执行员  赵 科执行员  郭宝平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郭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