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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0104号

吴某魁与亳州药都农村合作银行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占魁,亳州药都农村合作银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104号

原告:吴占魁,男,193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XX刚,工作单位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执业证号:13416201110404912。

被告:亳州药都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药都银行)。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许绍普,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610708279。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占魁诉被告亳州药都农村合作银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占魁于201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亳州药都农村合作银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占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占魁撤回对被告亳州药都农村合作银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占魁负担。

审 判 长  许 叶

审 判 员  徐爱莲

代理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二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苏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