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3067号原告赵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员 燕向民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侯东梅 微信公众号“”
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3067号原告赵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员 燕向民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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