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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保字第00005号

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西安信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狄振华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西安信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狄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碑民保字第00005号

申请人: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长安国际中心**12F。

法定代表人:林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波,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黎平,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西安信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测绘路**大地数码港**

法定代表人:狄振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狄振华,西安信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西安信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向其支付货款,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西安信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等额的现金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信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5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惠海光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