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436-2号申请执行人崔文军。被执行人崔朝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32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朝辉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朝辉存款36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 华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军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崔文军与崔朝辉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436-2号申请执行人崔文军。被执行人崔朝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32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朝辉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朝辉存款36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 华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军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