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吴春珍。被告冯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珍诉被告冯立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春珍于2012年7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158元,由原告吴春珍负担。
审判员 袁丽芬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