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卢某,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李某某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 陈海金
审判员 任子洲
审判员 刘治强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