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一初字第135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新建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小二 微信公众号“”
张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一初字第135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新建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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