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639号原告秦某某。法定代理人康妍,系原告之母。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张康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建军,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张康村第三村民小组。代表人孙新利,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张康村村民委员会、张康村第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款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袁军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