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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商终字第797号

义乌市长弓无纺布有限公司与孟希安、汪雨虹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孟希安,汪雨虹,义乌市长弓无纺布有限公司,浙江意欣家具有限公司,金华市意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李馨,龚晓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7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希安。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雨虹。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长弓无纺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六。

原审

被告:浙江意欣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希安。

原审

被告:金华市意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希安。

原审

被告:李馨。

原审

被告:龚晓花。

上诉人孟希安、汪雨虹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1)金东商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孟希安、汪雨虹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孟希安、汪雨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1)金东商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 梅

审 判 员  金 莉

代理

审判员  吴志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施秀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