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516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50元。
代理
审判员 朱华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晨 微信公众号“”
李某与王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516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50元。
代理
审判员 朱华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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