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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3516号

李某与王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516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50元。

代理

审判员  朱华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