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民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传。
委托代理人:谢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大都市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峰。
委托代理人:胡小华。
上诉人王海传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12)嘉平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海传于2013年1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王海传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海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王海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坤
审 判 员 谭 灿
代理
审判员 陈海滨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阮美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