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沂南保字第355号
申请人:徐风三,男,194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申请人:徐中华,1983年5月10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潘伦勋,男,成年,汉族,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刘信宁,男,汉族,住沂南县。 申请人徐风三、徐中华与被申请人潘伦勋、刘信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信宁驾驶的潘伦勋所有的鲁QLXX**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信宁驾驶的潘伦勋所有的鲁QLXX**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 海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徐道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