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881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任理事长。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雅玲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别 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