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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法执字第256号

安珂申请执行罗东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珂,罗东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256号申请人安珂,男,汉族。被执行人罗东春,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东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东春名下财产2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