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诸执民字第3674号

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凌云、许岳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凌云,许岳丽,浙江佳艺袜业有限公司,周维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诸执民字第3674号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亚丽。

被执行人:周凌云。

被执行人:许岳丽。

被执行人:浙江佳艺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凌云。

被执行人:周维安。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凌云、许岳丽、浙江佳艺袜业有限公司、周维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查封了四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在510万元范围内),现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姚望

代理

审判员  周敬涛

代理

审判员  谢玉山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