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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执字第152号

巨伟与周仕伟、屈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巨伟,周仕伟,屈凤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巨伟,男,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周仕伟,男,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屈凤英,女,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巨伟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仕伟、屈凤英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礼华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佟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