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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1553号

执行人高兰芳与被执行人西安新兴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兰芳,西安新兴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1553号

申请人:高兰芳,女,196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西安新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平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全力,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兰芳与被执行人西安新兴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补偿款人民币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04)碑民二初字第0020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麦囤

审判员  马利群

审判员  李治峰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霍晓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