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执字第00680号

叶志祥与西安印刷科技专修学院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志祥,西安印刷科技专修学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680号申请执行人叶志祥。被执行人西安印刷科技专修学院。法定代表人甄文龙,系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叶志祥与被执行人西安印刷科技专修学院债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015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55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长执字第00680号案件本次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如果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民利

审判员  魏 华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杨军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