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474号
原告:嘉兴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惠新大道123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建平,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凡康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南星路198号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东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晓鸣,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东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凡康卫浴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71元,减半收取4136元,诉讼保全费2870元,合计70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一川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周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