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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1176号

申请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1176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车某某,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车某某已根据(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09号民事调解书当庭支付申请执行人郑某某6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惠军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孙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