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无民一初字第00016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016号

原告:王某甲,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甲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甲承担。

审判员 丁 策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李亮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