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阳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乾昌服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家春,男,生于1973年10月11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佛顺法民一初字第86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850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力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李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