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205号原告陕西奥克药用辅料有限公司。(原名称:陕西奥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武巷*栋**号。注册号610000100102699。法定代表人马武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莉娟,女。委托代理人崔玉雷,男,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项新成,男。被告王文雍,男。委托代理人李永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肖春辉,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奥克药用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项新成、王文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项新成、王文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奥克药用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76元、公告费40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638元,其余3238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张 平
代理
审判员 逯 涛
代理
审判员 曹英萍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