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272号
原告:李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
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开庭,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华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张香臣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5)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272号
原告:李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
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开庭,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华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张香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