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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民初字第1272号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5)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272号

原告:李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

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开庭,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华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张香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