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887号原告王秀辉。被告吕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辉与被告吕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元,由原告王秀辉负担。
审判员 牟长青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董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王秀辉与吕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887号原告王秀辉。被告吕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辉与被告吕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元,由原告王秀辉负担。
审判员 牟长青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董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