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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887号

王秀辉与吕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秀辉,吕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887号原告王秀辉。被告吕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辉与被告吕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元,由原告王秀辉负担。

审判员  牟长青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董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