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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2500号

罗从新、罗琴、罗韬、陈历木与邓海波、王怀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罗从新,罗琴,罗韬,陈历木,邓海波,王怀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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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2500号原告罗从新。原告罗琴。原告罗韬。原告陈历木。委托代理人陈先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海波。被告王怀成。委托代理人罗学德,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从新、原告罗琴、原告罗韬、原告陈历木与被告被告邓海波、被告王怀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从新、原告罗琴、原告罗韬、原告陈历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二年���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红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