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2500号原告罗从新。原告罗琴。原告罗韬。原告陈历木。委托代理人陈先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海波。被告王怀成。委托代理人罗学德,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从新、原告罗琴、原告罗韬、原告陈历木与被告被告邓海波、被告王怀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从新、原告罗琴、原告罗韬、原告陈历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二年���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红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