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王某。被告侯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汪领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张敏 微信公众号“”
原告王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王某。被告侯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汪领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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