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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83号

冯寄秦与冯丽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冯寄秦,冯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83号

原告:冯寄秦。

委托代理人:李振东,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丽娟。本院在受理原告冯寄秦与被告冯丽娟房屋确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冯寄秦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寄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寄秦撤回起诉。诉讼费1865元全部退还原告(此款原告已预付)。

审判员  王英俊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孙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