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83号
原告:冯寄秦。
委托代理人:李振东,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丽娟。本院在受理原告冯寄秦与被告冯丽娟房屋确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冯寄秦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寄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寄秦撤回起诉。诉讼费1865元全部退还原告(此款原告已预付)。
审判员 王英俊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孙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