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复民初字第836号

原告邯郸市广建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836号原告邯郸市广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西路2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道峰,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邯武北路39号。法定代表人李海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广建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广建物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广建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广建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0元,由原告邯郸市广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韦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李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