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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增法立保字第191号之一

陈展辉与陈小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展辉,陈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增法立保字第191号之一申请人陈展辉,男,195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增城市中新镇。被申请人陈小军,成年,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展辉诉被申请人陈小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展辉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陈小军所有的粤PXXX**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扣押标的100000元)。并由申请人陈展辉提供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展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小军所有的粤PXXX**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该车辆扣押在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 凡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林远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