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412号原告孙华锋,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胡益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华锋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华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400元,剩余4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万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