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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上催字第14号

东阳市画水振宇五金制品厂、吴金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04-1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东阳市画水振宇五金制品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催字第14号

申请人:东阳市画水振宇五金制品厂。经营者:吴金斌。

委托代理人:贾桂芳。申请人浙江东阳市画水振宇五金制品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4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1481369、出票日期为2011年12月6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中胜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阳市画水振宇五金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阮 颖

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

人民陪审员  韩思源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华鹏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