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催字第14号
申请人:东阳市画水振宇五金制品厂。经营者:吴金斌。
委托代理人:贾桂芳。申请人浙江东阳市画水振宇五金制品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4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1481369、出票日期为2011年12月6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中胜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阳市画水振宇五金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阮 颖
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
人民陪审员 韩思源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华鹏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