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646号
原告:上海东洋燃油燃气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根。
委托代理人:陆再华。
被告:杭州百瑞运河大饭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洋燃油燃气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杭州百瑞运河大饭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洋燃油燃气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东洋燃油燃气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洋燃油燃气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798元,由原告上海东洋燃油燃气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峰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代
书记员 张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