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立调初字第00049号原告郑德春。委托代理人窦丽华,女,汉族。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华北路406号。法定代表人王顺绪,职务,该公司经理。本院在诉前调解郑德春诉陕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德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德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德春承担。
审 判 长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任绥萍
人民陪审员 孙 丽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