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939号原告吕江峰。被告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林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江峰诉被告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江峰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江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江峰负担。
审 判 长 张媛
审 判 员 王红
人民陪审员 薛涛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