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700号
原告:绍兴县茂鑫针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89834-3)。住所地:绍兴县漓渚镇大步村。
法定代表人:张兴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金国海、屠鹏娟。
被告:桐庐博尼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56693-8)。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桥北路169号。
被告:宋琪。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茂鑫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博尼进出口有限公司、宋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茂鑫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力佳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薛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