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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法执字第340号

梁某甲与梁某乙赡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05-26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某甲,安某,梁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广法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甲。申请执行人安某。被执行人梁某乙,广平县。本院在执行梁某甲、安某与梁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2012年1至6月份赡养费每月300元,执行标的总额为18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为1800元(申请执行人梁某甲、安某对被执行人梁某乙人均享有债权900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广法执字第34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贺金良

审判员  张 刚

审判员  张星华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俊涛 微信公众号“”